发改委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解答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时间:2012.02.03     [ 进入论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新视野》记者就《条例》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
  
  1、请简要介绍《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2、《条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新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为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对招标代理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即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四是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01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3、《条例》对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作了规定,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招标投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是保证招标投标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市场主体没有诚实信用,招标投标制度就缺乏重要保障。为此,《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在提高招标投标主体的职业道德水平,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实现招标投标主体资格能力和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公开共享,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为切实发挥公告制度失信惩戒作用,促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1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督促全面落实公告制度。目前,各有关部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公告平台建设,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各平台累计公告各类违法行为记录10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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