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09.08.31     [ 进入论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

  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相关信息

请您注意:
• 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本网站转载于网络的资讯内容及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若未声明,则视为默许。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网站所转载的资讯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2001--2024  必联公司 版权所有    中国国际招标网   京ICP备12040737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授权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427 号